陈某和胡某是同一单元同一楼层的邻居。2019年6月份,胡某在装修房屋时,为了增加内部空间,擅自将原本设计为内开的入户门改为外开,致使两户入户门同时打开时会“打架”,给陈某造成了通行妨碍和安全隐患。行政部门出面和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其进行整改,但胡某拒不整改,陈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擅自将入户门改装方向危害陈某的通行安全,判决其应当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将外开入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
《民法典》强化了对物权人行为自由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基于正当理由限制权利是必要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胡某擅自违反楼层的标准层平面图纸的设计,变更入户门的开启方向的行为,将走廊、过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扩大了其专有部分的范围,侵犯了其他业主对走廊、过道的共有权利。同时,对陈某的生活出行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违背了邻里间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公序良俗,超过了一般公众的忍受程度。
据此,在入户门外开造成邻居通行区域过窄或妨碍邻居开门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法官建议,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坚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在对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建造、改造、修缮前请告知相邻权利人,如果对他人的相邻权可能造成妨碍的,还需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投诉/举报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