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员工身体病了并辞退了会承担经济补偿吗?
看实际情况;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不能辞退的生病员工的规定
除职业病属于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的以外,其它任何疾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只明确规定了以下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非过失性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限于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 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如果证明劳动者本人不胜任工作,可以调离岗位,但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但调离岗位不能把管理人员调成一名员工,必须是平级调动。
综合上面所说的,员工生病了就会意味着要耽误工作,那么对于此行为,员工也是有一段时间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然会承担经济的补偿,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劳动法来进行,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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