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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诽谤公安机关的后果是什么?

如今网络世界相对自由,人们可以自由的表达对事物的看法。有些好事之人,缺乏法律意识,在网上发帖诽谤公安机关,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也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那么,网上发帖诽谤公安机关的后果是什么?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做个分析。

一、网上发帖诽谤公安机关的后果是什么?

刑法第245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也应提起公诉。

二、诽谤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综上所述,网络世界的自由是相对的,人们发表观点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对于网上发帖诽谤公安机关的行为,公安机关会严肃处理,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会构成犯罪,当事人会被公安机关以诽谤罪立案侦查,最终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做出判决,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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