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名誉权和不正当竞争两者有关系吗?
是有关系的;不正当竞争就是违反诚信从而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商品假冒的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是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就是大家说的傍名牌的行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虚假宣传行为体现在很多方面,如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牌、商品宣传栏等广告媒体;此外还包括其他宣传方式,如商品信息发布会、产品展销会、产品说明书、横幅布标、展示板、小广告等不同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现就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提出以下方法: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虚假宣传的本质特征是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引人误解”是宣传的后果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理解,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论宣传的形式上是真是假,只要存在了引人误解的后果都是虚假宣传。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及的内容是很广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列举的有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没列举出来的还有很多,如商品的规格、等级、生产日期、销售者、价格、售后服务、获奖获优情况质量认证等等,难以列举穷尽,凡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影响消费者选购商品的内容都应当包括在内。总之,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有两类:一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二是引人误解的宣传。
综合上面所说的,利用不正当的竞争从而导致一个企业的名誉权受损,那么受害方也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利用不合法行为去伤害到他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我们是坚决不允许的,所以,在商场上一定要做到诚信,利用正当的途径来处理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