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需要,因为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民法上的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县委、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党务和政务活动,因此,不受民法上的名誉权保护。其背后的道理在于,在法制社会里,批评政府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神圣义务。只有让人民毫无顾忌地批评政府,才可能将政府牢牢地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的政府真正成为为人民的政府。
二、公民名誉权的特征有哪些?
在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有名誉权,享有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名誉权的特点:
1、名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2、名誉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3、名誉权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并非财产。
4、名誉权是一种社会权利,是依赖于社会评价而有效存在的。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三、证明侵权的证据可以有哪些?
1、证人证言
2、照片
3、新浪博客文章(还要证明文章的作者)
4、通话录音
5、住院病历(需证明生病与侵权行为有关)
6、公证处,保全的一些网上证据等等。
7、受害人平时的一些荣誉证书,奖章等等。
8、监控视频,还要证明视频中的行为特定性,如张贴的为具体什么内容。
9、报警记录
综上,因为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所以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没有侵害国家机关名誉权罪,包括侮辱诽谤国家形象也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才能定罪的。作为国家机关,其实也应该接受来自于社会各界正常的批评和建议,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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