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的刑事犯罪之一,而受害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需要以书面的起诉书来进行控诉。那么诽谤罪起诉书怎么写呢?律图小编带来相关范文一份,供你参考。
诽谤罪起诉状
自诉人:雷××,女,××年×月×日出生,×族,××市××公司职员,住××市××街××号。
被告人:于××,女,××岁。
案由:诽谤案
诉讼请求:(1)于××应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2)于××应赔偿精神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犯罪事实,此略)
在此,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第171条之规定,对于××的行为进行审判,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主要证据和证据来源:(1)证人证言两份。单位同事赵××和何××各出具证言一份;(2)住院证明一份。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雷××
代书人:××律师
××年×月×日
《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按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此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要件规定得都很明确,对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内容也作了规定:
A、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是捏造和虚构的。即要求“被散布的内容必须不是客观存在”,如果散布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也不构成本罪,而是名誉侵权行为。
B、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C、诽谤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所进行的。由于诽谤涉及的内容通常是不公开的,隐秘的,往往不为人所知,在审判实践中对该内容是否属“虚构”的认定往往比较困难。其中如男女关系,按通常理解,非婚姻的男女之间交往密切尚不能指责他们有男女关系,只有在他们之间存在不正当性关系时,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男女关系。但证实这种男女关系,除了有人证实亲眼所见、或用照相、录相、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或对所生子女进行DNA鉴定等来认定外,其他诸如风言风语的传闻、人们感觉中的想象等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事实。而要证实男女关系是否存在却是比较困难的;指控方一般很少能拿到确凿的证据,而另一方似乎也难能证实自己的清白,因为证实自己清白的方式只是自己及被指为男女关系的另一方都声明自己是清白的,但自己本身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辩白,所具有的证明效力又有限;针对那些没有指明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的诽谤,无法通过其他旁证用排除法来证明,法院无法采信。如本案就属这种情况,按辩护人提供的十几个人的证言,都只是证明说知道黄某有这种事,但没有一个证实是亲眼所见或直接证实的。
民事诉讼的原则是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的,由法院按照证据,来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对于某些判断不清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举证不能,则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在控诉方,而诽谤罪构成要件中要求诽谤的内容必须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由此则引出这样的命题:对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还是虚构的,由谁负责举证?还是由法院查证?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己规定自诉人起诉必须提供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一规定已经明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在自诉人一方,而不是由法院查证。
对于证明诽谤内容是真实还是虚构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应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1、《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己包含了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的原则精神,被告人不应自证其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自诉人承担。2、自诉人举证责任的范围不应只局限于证明被告人有诽谤行为,同时应能证明达到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内容,即“诽谤内容是虚构、捏造的,而不是客观存在”,因为诽谤行为与诽谤内容是一个整体,这两者的结合才符合诽谤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如果自诉人的证明程度不能充分证明诽谤内容为假、或对该内容是真是假不能确定,则对被告人犯诽谤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观点二、认为应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被告人如认为自己言行不构成诽谤罪,其应该对自己所散布言论负责,举证说明其真实性,应言责自负;其散布内容是否真实,不应由相对方来反证其是不真实的。被告人如不能证明所散布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就应承担诽谤罪责任。观点三、认为证明散布行为是被告人所为的举证责任在自诉人,证明散布内容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观点。理由是:
1、自诉案件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这是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对这点在法学界是普遍认同的;同时也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犯罪的责任,不应自证其罪。
2、对于诽谤行为(捏造、虚构、散布)和诽谤内容(所散布的虚假事实)两者的结合组成诽谤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观点,笔者表示同意;但认可两者均是该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并不等同于认可这两者都应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刑事诽谤罪中所散布事实的真实与否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按照法理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法律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情形下,如该法律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发生法律要件事实(作为诽谤罪来讲,就是控诉方要求追究诽谤罪权利形成所须具备的该罪构成要件事实;所须要件齐备,追究权形成),由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负举证责任。而当该法律要件事实属于权利妨害、权利受制(如被告人主张自诉人追究诽谤罪的权利不成立,就属于妨害、制约追究权成立的情况)或权利消失的法律事实时,则由主张权利不存在的人负举证责任。被告人把真实作为对其诽谤指控的抗辩理由,被告人主张对其指控的诽谤罪不成立,其就应证明所散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上的诽谤侵权行为与诽谤罪的区别,是由于“情节严重”这个量的指标发生变化而引起民与刑性质的变化。但两者都是诽谤行为,若要进行民事诉讼,对应由散布者来举证证明其散布内容真实,从而否认是诽谤;这样分配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即使所散布内容为真实,公布他人隐私仍是侵权。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被告人应对自己散布的言论负责,对散布事实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也隐含着对诽谤罪举证责任的这种认识和理解。但希望通过对此类判决案例的积累,立法机关能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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