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行为,违反了是刑事法律规范,在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他人实施的诽谤行为的侵害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自诉的请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结束之后,需要按照诽谤罪刑事判决书范文,书写确切的处罚规定,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
诽谤罪刑事判决书
(2016)津0111刑初135号
自诉人万xx。
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万xx以被告人张xx犯诽谤罪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万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万xx起诉被告人张xx诉称: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张xx在腾讯视频网站发表题为“被黑恶控制下的xxx村”的视频。在视频中,被告人张xx诽谤自诉人万xx非法盗挖五百多亩农田,而实际情况是自诉人万xx是通过参与XX市西青区王稳庄镇xxx村竞标合法取得的取土权。双方是有协议的,自诉人万xx缴纳100万元的押金,取土一方的花费为15元,取的土也非耕地。另外,视频解说员称“据村民张xx反映,2010年2月万xx纠集其劳改中的狱友和社会闲散人员,在大港区马场减河万家码头桥北侧私设路障,非法收过路费”,而实际情况是自诉人万xx与xxx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自诉人自己修复取土道路并维护,如果有其他车辆经过必然会增加自诉人的维护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是象征性的收取取土道路维修费用,双方也是自愿的,并不存在强行收取过路费的事情。
截止证据保全日,该视频被点击播放已达到319000次,已严重损害自诉人的声誉并给自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请求判决被告人张xx犯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诉人万xx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如下:
1、自诉人万xx系合法取得挖土权,且已支付费用,不存在非法盗挖情况。
2、根据协议,是万xx自行修路,此路非公用道路,其没有义务给其他人通行,相关费用也不是万xx收取,且道路需要维护,万xx也没有私设路障,强行收取。所以被告人张xx涉嫌诽谤。
被告人张xx当庭辩解:自诉人万xx的起诉内容的确是我说的,但我说的是事实。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张xx不是视频的制作者、发布者,张xx只是提供的素材,且素材也不是捏造的,而是有依据的。
2、对于盗挖土地问题,虽然万xx和xxx村有协议,但是国土资源局已作出了处罚,且已经生效,违法事实已经确认。
3、对于非法收费问题,自诉人万xx在诉状中已经自己承认。
4、诽谤是捏造事实,而张xx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黑恶控制下的xxx村”视频经“哈哈”上传至腾讯视频网站。在视频中,被告人张xx反映“2009年,xxx村的两委班子产生后,造成了xxx570多亩土地被盗挖、被破坏。”另外,视频的旁白陈述“据张xx反映,2010年2月,万xx纠集其劳改中的狱友以及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在大港区马场减河万家码头桥北侧私设路障,迫使过往车辆绕至原有的河堤上行驶,然后向过往车辆收取50元、100元及150元不等过路费。万xx和万连帮兄弟二人在这里收取过路费达半年之久。”截止证据保全日2016年2月22日,该视频被点击播放已达到319000次。
另查,2009年11月4日,XX市西青区王稳庄镇xxx村民委员会发布竞价公告和招标规则为“竞价者须交100万元押金参与竞价,村东铁路边花土每方标底价为15元。”2009年11月7日,该村委会与万xx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万xx取得村东路边的花土取土权,每方土单价15元。从铁路双轨中间往东测量12米为铁路路基,除12米之外到村甜水沟为取土区,如铁路边土源不足,村委会可以在村河棱或鱼池里给万xx划出取土区,取土道路由万xx自己修复,如道路轧坏,由万xx负责修复原貌。”
另查,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1月14日建议对xxx村取土事宜立案。该局于2015年8月13日,对xxx村民委员会因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擅自组织在xxx村xx东侧、农田路北侧、xx铁路东侧、独流碱河北侧取土,造成了58579、9平方米的耕地被破坏,355001、53立方米土被盗挖之事进行处罚。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罚款29289950元,对被破坏的非耕地罚款71000306元。该局于2015年11月20日建议公安西青分局对xxx村取土破坏耕地事宜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案件当事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证书及视频,证实被告人张xx反映“xxx570多亩土地被盗挖、被破坏。”视频的旁白陈述“据张xx反映,2010年2月,万xx在大港区马场减河万家码头桥北侧私设路障,强行收取过路路费。”截止证据保全日2016年2月22日,该视频被点击播放已达到319000次。
2、村两委联席会会议、群众代表会议纪要、竞价公告、竞价规则、统一收据、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作协议书、证明等证据,证实xxx村民委员会通过会议决定以招标的形式最终与万xx签订协议挖掘本村土地等情况。
3、基本农田示意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田恢复原貌工程测量报告等书证,证实xxx村部分地段属于基本农田。
4、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核查报告、涉嫌违法移送书,证实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对xxx村民委员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擅自组织在xxx村xx东侧、农田路北侧、xx铁路东侧、独流碱河北侧取土的行为,造成了58579、9平方米的耕地被破坏,355001、53立方米土被盗挖进行处罚。对被破坏耕地罚款29289950元,对被破坏非耕地罚款71000306元。并于2015年11月20日建议公安西青分局对xxx村取土破坏耕地事宜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5、其他证明、信访情况等书证及视听材料,证实案件的有关情况。
6、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实案件的有关情况。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罪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核查报告、涉嫌违法移送书等证据及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xxx村的有关土地(包括耕地和非耕地)的确是被非法盗挖的。无论xxx村民委员会是否已经经过了相关会议讨论,无论挖土的相关人员是否经过了所谓的村里的招标程序,都不能以此作为合法挖土的依据。xxx村民委员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将本村土地交由他人开挖,他人亦无权开挖。被告人张xx在视频中反映xxx村的土地被盗挖、被破坏的情况完全属实。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张xx诽谤。
从本案视频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张xx所反映的“万xx私设路障、收取过路费”的问题系视频旁白所转述,并非被告人张xx亲口所言。另外,从自诉人万xx的自诉状中可以看出,自诉人万xx承认“如果有其他车辆经过必然会增加自诉人的维护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是象征性的收取取土道路维修费用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视频中旁白转述的被告人张xx所反映的问题,是有基本事实依据的。故不能认定为被告人张xx构成诽谤。被告人张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一x年x月x日
书记员xxxx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诽谤罪刑事判决书范文中包含的法律信息是比较多的,但是不存在司法机关的职员,不了解相关的法律信息的情形,在发现某民事主体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就可以按照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救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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