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名誉权的法律特征表现是怎样的
(1)内容以经营形象为主。法人名誉权的内容直接与法人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成果相联,是伴随企业经营过程中通过自身的能动作用而塑造出的社会形象,即对法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资产状况、产品声誉、商业信用、成果贡献等因素的综合社会评价。
(2)与财产利益紧密相联。法人名誉一旦遭受损害,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收入,导致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
(3)法人名誉权被侵害的方式以虚假宣传为主。法人名誉损害方式主要是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行为。通常是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或在报纸、电台等大众媒介上进行虚假不实或评论失当而损害企业名誉权。
(4)法人名誉损害后果不存在精神痛苦。法人名誉损害的后果是造成法人社会评价降低,但不可能使法人自身产生精神痛苦,不同于公民名誉的损害是常常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
二、名誉权的侵权表现有哪些
(一)、名誉权的侵权表现: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名誉权的侵权表现: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名誉权的侵权表现: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权是每个人都有的,跟什么性别啊,金钱啊地位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一般个人名誉权侵权的处理方式就是停止侵权,不会有金钱上的赔偿,但是如果企业名誉权受损,可以根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损失额,要求对方进行金钱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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