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这个社会,很多人都选择从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商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地方,经常会发生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诽谤其他人的产品,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对于这种行为应该怎么办,那么,在我国商业诽谤如何解决?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在我国商业诽谤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商业诽谤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即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所指的:“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实际生活中,除了经营者之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非从事经营的公民,也可能会发生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经营者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这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却不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可以按侵犯企业名誉权、荣誉权等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如果他们受某一经营者的指使,又是故意为之,也应视为商业诽谤行为的共同侵权主体。商业诽谤行为的侵权主体,通常是同一种类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非同行的情况是较为少见的。
(二)侵权行为主体有捏造、散布有损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的行为。这是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这种客观表现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虚伪事实,指使或利用他人(如新闻媒介等形式、去散布,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是由他人捏造虚伪事实,侵权人拿来为我所用,散布出去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一般可构成共同侵权。其捏造虚伪事实的表现,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以小夸大”,也可以是“引人误解”等。其“散布”的形式,可以是广告形式;可以是新闻报道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三)侵权人捏造、散布的虚伪事实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我国目前市场情况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情况较为多见,这也是比较容易认定的。而对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行为的认定,难度就要大一些。其主要问题在于商业信誉所包含的内容较为宽泛,人们对此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凡是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均是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诸如,贬低竞争对手的员工的思想、技术素质、劳动纪律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诽谤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最简单的是口头中伤,这种行为是指口头向第三者(如客户)进行有关竞争者的不公正或不符合事实的陈述,即对竞争者的商誉或个人名誉的伤害。其次是书面诽谤,是指在与客户的书面文字交流中出现的不公正或不符合事实的陈述,包括给客户的信件、销售文字资料、广告或公司手册等。还有就是产品贬损,是指对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不切实际或欺骗性的比较和歪曲性的评论。最后一种是不公平竞争,是指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介绍时对产品的性能或质量作出的不符合事实的表述。
大家需要知道的是,诽谤行为是一个非常不道德的行为,但是在我国商业诽谤如何解决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报警。如果大家对于在我国商业诽谤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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