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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每一个公民的名誉都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此时主要保护的就是形成的名誉方面的权利,也就是名誉权,这是不容许任何人、机构、组织随意侵犯的。而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还要看是否满足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那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法律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一、名誉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名誉侵权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二、名誉侵权的最基本要素

名誉侵权的最基本要素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于1993年和1998年出台了两个有关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其中,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这里,侮辱,是以语言或行动损害或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降低社会对其评价,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终审法院认定被告张贴《街务监督》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居民监督权,属于“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因而适用上述法律认定标准,并认为反映的内容真实且无侮辱原告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这一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首先,不论被告的行为是何形式,其言行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诽谤;其次,没有恶意侮辱原告人格的故意和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善意,促使问题得以解决。其行为不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第三,没有宣扬原告的个人隐私。因此,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名誉权侵权的构成条件内容,要是某个行为虽然表面上看起来确实很像名誉侵权,但实际并不满足上述构成要件的内容,那此时其实也是不能认定构成名誉侵权,自然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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