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构成诽谤罪的行为有哪些呢?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那么,实际生活中,哪些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如果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语散布和文字散布,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断出被害人是谁;
4、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我们要注意的是,构成诽谤罪的,只有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今天就为您介绍到这,如果您还想了解有关诽谤罪的其他法律知识,不妨咨询一下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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