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他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他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诽谤行为都触犯刑法,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那么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侮辱罪的界限是什么呢?又该如何认定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介绍。
一、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诽谤行为,即不仅捏造事实,并且公然散布所捏造的事实。如果传播的真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如果捏造了事实,但未向外扩散,也不构成本罪。本罪对诽谤行为的要求是情节严重,否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无意中散播了失实的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辞,不构成诽谤罪。但当受损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坚持继续撒播的,构成诽谤罪。自己虽未捏造事实,但明知是他人虚构的事实而故意加以传播,并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之目的的亦构成诽谤罪。
犯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只要捏造事实并向第三者转播就是“散布”。
2、在第三者的人数多少上没有规定,捏造事实和被传播的数量多少没有规定。但它是衡量情节严重与一般的认定依据。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三、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 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 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四、诽谤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五、如何认定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
诽谤罪的构成中除了具备以上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但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作出列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关于手段恶劣,即散布诽谤内容的手段,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用文字散布,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为了达到使诽谤内容传播得广,使被诽谤人受打击大,而采用的手段,应可认定为手段恶劣。本案中被告人采用在工厂门口、政府门口、菜场门口、职工宿舍楼门口张贴大字报即为手段恶劣。关于后果严重,如造成被诽谤人自杀、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发生意外事故等等,应可认定为后果严重。关于影响很坏,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
通过上文的对比分析,大家此时应该也清楚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之间有哪些区别吧。在此提醒,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且一般情况下告诉的才处理,所以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维权诉求,请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他们会保障您的权益。
延伸阅读:
网络诽谤犯罪主体有怎样的刑事责任
诽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和诽谤他人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