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的隐私权属于名誉权吗?
第一,公民有权维护其名誉,包括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在内,他人必须对其进行公正的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第二,公民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盗用他人名字为己用,散播他人的隐私,诬陷他人和破坏他人正常的名誉行为,捏造事实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特别是像超市这类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权利人的反驳,胡乱搜身,就是侵犯了公民人格尊严中的名誉权。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保护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损害他人名誉权,不以故意为必要条件,存在过失行为,也是侵害的一种。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有权维护其名誉,包括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在内,也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典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我国的法律会在各个方面都保障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也就包括了公民的名誉权等方面,如果任何公民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后不仅会危害到公民的权益也是会不利于社会的治安和秩序,如果出现了恶意侵犯名誉权等行为后,侵权方是需要恢复对受害方的伤害以及停止侵权行为。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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