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中坏人有名誉权?
1、坏人也是有名誉权的,而且,坏人其实也只是人们在道德观念上对有些人的一种评判,在法律上对此并没有任何明确的界定,很多被法院依法判刑的这些罪犯也并不能说绝对的就是坏人,坏人也是民事主体之一,所有的民事主体的名誉权都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名誉权有哪些分类?
1、公民名誉权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2、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三、常见侵犯名誉权有哪些形式?
(一)诽谤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二)侮辱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把自然简单的分成好人、坏人,这其实是一种太过感性的看法,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性格缺陷,也许这些性格缺陷在他人的眼中就会被看为坏人,所以,不能抱着这种感性的想法去看待对方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我们希望他人尊重自己的名誉,也应该知道尊重是相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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