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侵害名誉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
侵害名誉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是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侵犯名誉权案件如何举证?
(一)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
1、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
2、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或有关证明材料。
3、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
(二)侵权后果的有关证据: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2、造成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应证据。
(三)原、被告若为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境内名誉权纠纷案件是比较多的,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法院审理的各类名誉权纠纷案件,必须是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的,若是受害者已经提出名誉权纠纷,并且已经被法院所受理,此时名誉权纠纷案件的被告,是可以提出管辖权的异议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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