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法名誉权相关规定有哪些?
《专利法》及其细则里没有提及到发明人名誉权的概念,只是规定发明人有署名权,该署名权仅仅是规定了一个发明的发明人永远不能改变。
但是,发明人没有对专利产品冠名的权利,因此发明人不能要求对该产品冠名。如果想让大众知晓该产品的发明人是谁,只能做广告了。就像咱们知道蒸汽机是瓦特发明的,也不是因为他对蒸汽机冠名了吧,只是因为不断有历史书,教科书给他做广告而已。
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要鼓励发明创造,首先应当承认它们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成果,写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且予以公布。因此,本条赋予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理论上被有的学者称为专利权的“精神权利’,或者“人身权’,这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国际上最基础的工业产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署名权。至于如何贯彻这个规定,则是各成员国的立法权限。在这一点上,各国的立法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少数国家(例如美国)规定,对于任何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都由发明人享有,而且他必须宣誓表明他相信自己是有关发明的第一个发明人。在这些国家,对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应当由发明人将其发明转让给所在单位,授权以后在专利说明书上首先应当写明发明人的姓名,然后再写明受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这样,发明人的姓名就必然会在专利文件上出现。绝大多数国家专利法采用的是另一种作法,即规定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上注明的申清人是发明人所在单位,因而就需要在专利文件中单设一个著录事项,用于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在我国,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至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申请人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至于申请人应当在什么时候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本条没有规定。专利文件包括请求书和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等的格式中都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住址两栏。因此,在我国,在专利申请提出时就应当填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住址。如果申请提出时没有填报,申请人应当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现申请中记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或者人数不正确,可以要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改正。
发明人对于专利并相关名相关名誉权的规定,只是有署名权方面的规定。但是署名权并不能代表做发明人可以随意进行出相关发相关发明。相关发明的买卖需要根据该发明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如果是个人发明的话,那么发明人可以随意拥有该项发明的所属权以及购买方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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