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荣誉权是特定的组织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一种认可,只有在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是一种光荣的象征,具有特殊性,而名誉权是社会一般公众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而这种评价是基于正面的或者消极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可以是每个公民或者法人享有,比荣誉权更具有普遍性。
第二,民事主体荣誉的获得必须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才能被授予,如果是企业荣誉,则需要企业内部高管审核,如果是杰出人才,则需要政府审核,而名誉权的取得则不需要履行任何的程序手续,来得更加简单、方便、快捷。
第三,荣誉权可因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但是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者受到限制,具有大众性。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第三,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公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侵害荣誉权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具体而言,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主要体现为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如果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或者基本内容失实的,都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也有可能构成此类侵权。创作文学作品时,故意用小说等文学作品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为诽谤。作者使用素材不当,损害生活原型人的名誉权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荣誉权和名誉权对于个人来说是很重要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也是不准任何人进行侵犯的,但对于这两种权利都是属于不同的条款,而且也是在不同的情况下体现出来的,但如果一旦被他人进行侵犯,自己是有权利让他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