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三有没有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贬损权利人的名誉权。在公众面前羞辱甚至殴打“小三”的行为是涉及侵权的。侵犯公民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另外,该行为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严重时则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用当众羞辱殴打的方式对待第三者不是明智之举,不受法律保护且会受法律惩处。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二、作为婚姻受害人怎么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里可以追究的责任人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第三者,并且只有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能主张。
因此,当婚姻遭遇第三者,如有证据证明配偶已经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那么在法院诉讼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过错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上要求适当多分,法院如认定过错行为成立,则一般都会支持无过错方诉求。
如果既不起诉离婚,也想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则只有在第三者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时才有法律手段,比如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大额财物,因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财产,从而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小三虽然在很多夫妻离婚案件中起到不良作用,但是作为公民,小三也享有名誉权,婚姻中无过错方不能采取极端的手段辱骂乃至殴打小三,一旦认定侵犯名誉权,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一般情况下,侵犯名誉权构成的是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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