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新闻传播中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它通常表现为新闻作品主要内容不真实、采访不扎实造成失实、杜撰虚假新闻故意诽谤等。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这也是事实不真实导致的新闻侵害名誉权,之所以单独列出来,就是考虑到这类失实的特殊性。表面看来,这类纠纷的作者显得特别委屈似的,觉得自己在某种程度上抬高了对方的声誉还要遭受诉讼,是不是对方太不尽人情?但细分析后就能理解其实这和批评性失实是一样的性质。所谓失实就是不真实,既然是不真实,造成损害的当然也会给被褒扬者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同样也会对簿公堂。当然,名誉受损的事实不会因为是褒扬而不能成立。新闻报道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善良的抬高之后却是自酿苦果。
这主要反映在新闻报道的结论中或批评性新闻评论中,其结论或评论的内容可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或者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得出的结论却没有根据,是不真实的。如果结论或评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那么就会造成特定对象名誉减损的结果,就会构成侵权。
这类侵权中报道的主要内容一般是真实的,但在文中使用了有损他人名誉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词而造成侵害名誉权。在实践中,言词不真实以致他人名誉减损一般表现为以非人的言词来形容他人,比如用混蛋”、笨驴”、人妖”、狗 腿子”等类的词语来侮辱他人;用特定的受到社会唾弃的身份词语来辱骂他人,比如恶棍”、流氓”、色贵”、荡 妇”等;案件报道中的术语及其定性错误,比如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本应称嫌犯”或犯罪嫌疑人”却被误称为罪犯”、案犯”、犯罪分子”等。
这主要表现为图片使用不适当或张冠李戴配错了图片而造成新闻侵害名誉权。这种因图片引发的新闻侵害名誉权往往是和侵害公民的肖像权紧密相连的。
因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中,当事人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主要看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真实,看作品有无侮辱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内容。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要遵循既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又要支持正当的舆论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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