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是否享有名誉权利?
法院是机关法人,在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法院是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关,因此应属于机关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具有名誉权。
二、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权指的是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三、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维护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典》、《刑法》;
(二)具体法律规定: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享有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或法人,法院是机关法人因此享有名誉权。若因名誉权受到侵害可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同时也可提出精神赔偿,会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若被侵权,法院也应该合法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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