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单位名誉权答辩是合理的吗?
是合理的行为。特指在法庭上为答复一种陈述、告发或起诉所作的辩护。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 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包括哪些内容?
(1)名誉受到损害,即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
(2)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精神损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压抑、忧郁等;财产损害即受害人因名誉受到贬损引起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因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如果侵权行为人对单位的名誉权实施了侵权的行为的,是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这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的,参与庭审的时候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同时对于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被告人有权当庭提起上诉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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