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的区分标准是侵权利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同,名誉权可以是侮辱其肖像或声誉从而达到贬低对方形象的目的。至于姓名权,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二、新闻媒体不当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的照片和录像未经本人同意。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根据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公众活动或其他报道价值的任务、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须取得他人同意。但这种权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应拍录那些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公众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闻事件中,即使参加了公众活动但并非报道内容所需要,则未经公众人物许可不得拍照、录像。
2、擅自使用公众人物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这主要是指新闻报刊书籍以及其他一些公开刊物未经公众人物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专有权。
3、擅自拍录公众人物私人场合的肖像。私人场合发生的事实较多地涉及到隐私问题,新闻工作者拍录他人私人场合的肖像必须经过本人同意。“私人场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动和私人交往的空间。在私人场合,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地开展各种活动,这种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工作者在任何公开场合,可以拍录有新闻价值的肖像,但是在私人领域、心里咨询处等私人场合,未经本人同意拍录他人肖像均为新闻侵害肖像权。在私人场合,除了违法犯罪活动或是其他同社会公众利益或国家集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外,一般都具有合法的隐私性,拍录其肖像须经过本人同意,否则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慎重对待私人场合的肖像拍录问题,一般的私人场合应尽量回避拍录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如果确实需要拍录的必须要征得本人的同意。
4、故意扭曲公众人物肖像的照片。下列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保护公民肖像权和人格尊严考虑,通常也被认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非法制作和拥有他人肖像;侮辱、毁损他人肖像;以及通过照片处理软件对他人的肖像进行恶意的修改或做其他处理;这些做法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犯,更别说未经其许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媒体、报纸或是杂志征得公众人物许可使用其照片,但他们为了取得一定的效果,便采取一定方式故意改变其照片形象,以取得某种效益。这在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纠纷为数不少。
公众人物,由于他具有公众性,所以在,肖像权方面的保护是存在着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说媒体是为了商业方面的目的,但是却没有经过明星本人的同意,擅自的使用她的照片,或者是新闻媒体采用不当的方式拍摄他人的肖像,这种行为都是属于侵犯肖像权。
我国的公民一从出生就被司法机关赋予了很多的权利,包括名誉权、姓名权等,这些权利都是自己所独有的,任何人在没有得到自己的同意时,是不可以使用的,否则其可以起诉,同时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对于威望较高的人,才会有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