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社会活动中,女性由于生理心理特点,社会的发展,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女性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虽然现代社会这种情况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国家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女性。
根据我国1979年的刑法,当中并没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出现在当时刑法中的时流氓罪。到了1997年的时候,国家对刑法进行了一次修订,其中流氓罪被取消了,借鉴了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经验,将流氓罪当中的一些行为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罪名。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就是其中之一。到了2015年十一月的时候,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开始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了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实施犯罪的人通过暴力的手段、威胁逼迫或者以其它行为方式强制猥亵被害妇女或者侮辱被害妇女,原则上就可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妇女罪。如果罪名成立,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拘役。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产生了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被侵害的妇女的意图,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将会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一起数罪处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公众场合,或者多名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聚众的方式对受害妇女实施侵害,根据刑法,将会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妇女罪特别容易跟强奸罪混淆了。首先,强制猥亵、侮辱罪妇女罪是除性交以外的,而强奸罪是进行了性交。其次,强制猥亵、侮辱罪妇女罪实施犯罪主体包括男子和妇女,强奸罪仅是男子。最后主观故意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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