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立案被告不出席的规定是什么?
名誉权立案被告不出席的规定是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因为在这种名誉权方面的民事纠纷过程当中,法院会进行相关的船票的传送,力保当事人都能够说到这样的一种通知,但是确实没有理由,不出庭的话是可以进行一个缺席判决依然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出庭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做出处理。对于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后,如果法院受理立案的,法院会向被告发出传票,要求被告15日内提交诉讼答辩状,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案件的原告与被告都应该出席庭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名誉权被侵犯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1、侮辱是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在日常生活当中侵犯他人的名誉是绝对不能够容忍的,因为这代表我们在社会当中的一种地位和别人对我们的评价,如果说损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这样一种途径来进行全力的维护,不管对方出不出庭都可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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