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还存在其它的犯罪事实的,如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或者精神损失的,还可以根据其它的犯罪行为来进行处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罪与本罪转化罪或者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伤害罪和(或)侮辱罪数罪并罚。
对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如果同时又有其他犯罪情节的话,比如强奸非法剥夺自由等,那么就以强奸罪或非法拘禁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但要是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则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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