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会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而追诉时效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
但是,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所谓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终了,犯罪成立,法益被侵害并随之被消灭,例如故意杀人罪;状态犯是指犯罪终了时,法益遭到侵害,但并没有被消灭,只是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如盗窃罪;持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危害行为与侵害状态同时存在,典型的例如非法拘禁罪。
学理上对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属于持续犯,收买行为自收买开始到被害人被解救之前,其收买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只要被害人还在收买人的控制之下,那么收买行为就尚未停止。根据该观点,本罪的追诉期限应自被收买的儿童被解救或脱离收买者时起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罪属于状态犯,收买行为完成、被拐卖人置于收买人实力支配之下,收买行为即告结束。由是,本罪的追诉期限应自收买行为完成时起算。
在我国对儿童、妇女进行拐卖的情形是比较多的,而拐卖儿童、妇女是属于犯罪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犯罪分子死刑,要讨论本罪追诉期限应自何时起算,首先应当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属于即成犯、状态犯还是持续犯。根据结果发生的状态与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可以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持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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