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卖亲生儿童什么罪?
第十六条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1、客体要件不同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
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
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即使是对于亲生子女,父母也不得遗弃、更不得因为想要获得非法收入就将孩子卖给他人,这是由于不管是遗弃行为、还是贩卖孩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甚至此类行为可能是犯罪行为。即使是对于生活困难的家庭,也不得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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