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被害妇女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的;
(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有街道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或者是举报的时候,应该立即立案处理。拐卖妇女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量刑标准一般是在5~10年的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处以死刑,拐卖妇女侵害了被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人格尊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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