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所讲构成的犯罪,是指出卖自己亲生子女而触犯刑法条款的犯罪,是受刑法调整的犯罪,如遗弃罪。若要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是亲生子女,还需具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见,拐卖儿童罪只限于上述六种客观行为,并没有将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列为拐卖儿童罪的范畴。
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拐卖儿童罪是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卖并牟取利益,其严重侵害儿童的人格尊严,非法剥夺儿童的人身自由,规定该罪体现了刑法着重否定将人作为商品的价值取向,该罪也确实具有极大地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对该罪的起刑点规定的较高。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出卖亲生子女相对于典型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诸如出卖亲生子的行为一旦被确定为拐卖儿童罪就要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显然有违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与民众朴素的公正观念相冲突。
另一方面,此类案件也比较特殊,被拐卖的儿童被解救回来之后,仍需要出卖他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对其父母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相关的子女抚养就成了大问题,不利于解救回来的儿童的成长。
其一,《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并不是不需要判处刑罚,而是不适宜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这么重的刑罚;
其二,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只是相对较小,而并非没有社会危害性,若免予刑事处罚,起不到《刑法》的震慑作用,造成这种行为屡禁不止,同样危害社会。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一致,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现实中,出卖亲生子女的大多是贫困地区的生活困难人群,这些人也大多对《刑法》的认知能力有限,他们往往认为是送养子女,却无意识的触犯了刑法,对这些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得不到群众认同,此时我们是需要多加注意相关的现实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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