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0条列出了8种法定刑升格条件,其中第二项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规定有此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除了一次行为中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特殊情形,笔者认为,值得探讨的是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累计达3人以上的情形。如果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累计达3人以上,那么是否要求必须有3人以上被拐卖的既遂事实,才符合上述条文中“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规定而进行加重处罚?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观点大致可概括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我国法律上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罚是非常严重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存在一次性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犯罪事实的,应当根据实际对其进行升格量刑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