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不阻碍解救的减刑标准是行为人主动自首并协助案件取得进展的,便可以减刑。
区分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分别由不同方面判断,其中包括侵犯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主体方面。具体如下所述: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据《刑法》240条的规则,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意图,使用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劫持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意图,盗窃幼儿的;
(五)形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许其亲属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一般自首并且认错态度好是可以被从轻甚至减刑的。
二、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2、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3、主体的区别。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拐卖儿童是非法剥夺儿童的人身自由,严重的会造成儿童的身心健康损伤,有些拐卖行为人的做法及其残忍的,儿童随时都会有生命危险。希望有孩子的家长外出把孩子放在自己视线内,不要低头玩手机,忙于和朋友聊天,孩子好动,随时有被拐卖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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