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给付货款纠纷与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系吗?
当然有关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争议十分突出,焦点往往集中在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拒付货款或要求索赔,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抗辩,调解难度高,审理难度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告关于质量问题的举证不够规范,不足以认定质量问题,原告又不可能予以认可,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买方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会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但是货物质量鉴定程序往往不会轻易启动,只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初步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双方讼争的必要证据,法院才会考虑启动鉴定程序。因此,为了更好的应对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抗辩,同时发挥法院司法的能动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做到案结事了;进一步推动事人相互信任、坦诚相待、不相欺诈,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企业信用,保障企业健康良好发展。
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怎么算逾期付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唐某依法应赔偿因逾期付款给毕某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可见在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时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有法可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三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依此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时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为:(1 0.3至0.5)*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所以,如果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一方当事人请求该计算范围内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人民法院依法将毕某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调整为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收40%的标准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买卖合同对于双方签合同的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此合同如果出现了货款的纠纷,或者是质量的纠纷就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要求赔偿,所以,纠纷都是有因果关系的,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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