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效力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一方面是要求生产者要保证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是为了让用户、消费者辨明产品的质量。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企业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经其质检机构及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合格标识。因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是哪个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发放的,而是生产企业自行制作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3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章。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做出的明示担保,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因此只能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对未检验的产品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使用。具有合格证的产品如不合格,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欺骗用户、消费者,故意将不合格的产品附上合格证明,就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按规定应当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销售者还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该产品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违法者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产品质量合格证是企业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志义务。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这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最起码的规定。其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
2、质量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材料;
3、抽取样品、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4、报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