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院、检察院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1、“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动机恶劣和手段恶劣的;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情节严重,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只对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做出了规定,若是属于过失毁坏他人财物的,不得认定成立本罪,但也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做出民事赔偿。一般来说,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要求造成的财物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者符合其他的立案要求,那么才能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