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买卖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不动产买卖适用于善意取得,具体理由如下:
1、《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二、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有下列事实之一的为恶意:
(1)以不当之低廉价格买受其物。
(2)让与人属于可疑身份之人。
(3)取得人确知让与人非为所有人,认为应推定其为恶意者。
受让人必须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为善意。财产交付完毕以后,如果受让人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如果受让人在财产交付前或交付时已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即为恶意。
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使用善意取得的规定的,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财产的所有人因为他人的善意取得而受到了损失后,是享有追偿权的。比如配偶一方在没有与与对方协商的情形下,就将房屋售卖给第三人,在他人享有了房屋的产权之后,财产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配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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