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程租赁费的计算方式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各地方政府的政策也都不是固定的,建筑单位应该及时了解本地政府的相关政策。目前,疫情期间关于租赁费的相关规定是:
(一)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已有明确行政管控政策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则应当免除租金。
(二)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但受疫情影响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可请求减免部分租金
(三)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疫情并未导致其收益明显减少的,不可请求减免租金
(四)承租人在疫情期间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五)因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可主张减免租金。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工程租赁费是很多的,特别是租赁机器设备产生的这些租赁费用,如果在疫情期间这些机器设备根本就没有使用,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请求适当减免部分租金;如果疫情没有给建筑工程造成重大影响的,租金就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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