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报警原则上可以追回本金,但是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各种问题导致无法完全追回本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大多将骗得钱款挥霍一空,受害人为了赚回本钱,在组织者的领导下通过继续发展下线,继续骗人入伙拿回本钱等形式。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让自己失去了维权的途径,更将自己推入了犯罪的深渊。
因为,通过传销获得的钱,被工商或者是公安没收后,是不能要回的;而对于被传销骗取的钱,在赃款被追缴回来之后,受害者可以拿回全部或部分钱款。所以,建议传销的受害者一旦发现受害,立刻想办法退出传销活动,并向警方报案,同时劝说其他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向公安或工商报案,积极提供线索,使警方尽快立案。只有抓到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追缴回赃款,减少损失。
在能够确定骗取你的钱财的人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还款。建议在交钱时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因为传销也多是以合法经营作掩护的,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应合同则要提防传销的可能。在有合同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民事诉讼挽回损失。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传销属于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所得应当一律收缴,所以原则上,受害者的钱财是都能够追回的,但是现实和法条是有区别的,现实中存在的情况非常复杂吗,有可能行为人已经提前转移了财产,或者行为人潜逃,因此存在追不回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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