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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的处罚条款有哪些?

我国各省政府都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了森林防火条例,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我们所生活的环境,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其实我国各省市的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相差不大,主要区别在于处罚条款的规定,你是否知道森林防火条例的处罚条款有哪些?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森林防火条例的处罚条款有哪些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关于处罚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 违反森林法规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或者造成相当于二立方米木材、一百株幼树以下损失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十立方米以下、幼树二百株以下的,非林区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盗伐的林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应予以追缴。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返还原主;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缴作为林业基金。

第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烧毁面积五十亩以下,或者造成损失价值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第五条 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除应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并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伪造或者倒卖木材运输证件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林业主管部门除可组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完成更造新林任务,所需费用由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外,并可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第七条 违反森林法规致使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遭受破坏的,从重处罚。

第八条 被责令补种林木,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所需的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收缴,代为补植。

第九条 违反森林法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执行。

林业部统一制发《林业行政处罚通知书》、《补种林木通知书》和收缴木材、款项《收据》的格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关于罚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国家制定各项处罚条款的目的在于使公民畏惧犯罪后的处罚,从而不敢萌生犯罪的想法。从这个角度来看,森林防火条例的处罚条款的目的在于减少森林发生火灾的现象。在发生森林着火之后,相关人员必须及时采取灭火措施,处理不当的,也是会被处罚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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