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规定什么是职数?
职数,是某一职务层次上所设置的岗位数量,比如某单位在处级职务层次上,有三个岗位,那么至少需要三个处级职数。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由此可知国务院可以直接确定职数的多少。领导职数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定的领导职位的总数。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量的需要并通过法规所确定,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央、国务院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 有关职数的规定
依据《地方各地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确定的原则就是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央、国务院等有关文件精神,各级行政领导的职数为:
(1)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一般设正职一人,副职二至四人;司局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处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正副职一至三人;处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
(3)地级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科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
(4)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法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随意突破,否则应追究行政责任。领导职数的规定,对定员定编定经费和加强管理都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职数的认定一般是由当地政府的编制机构委员会来确定的,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岗位数量,可以由当地的编办拿出职数方案,并报中央批准后执行,对于相关职数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