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对试用期约定的情形有哪些
二是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
四是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三类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试用期的约定不是必须的,《劳动合同法》中只是说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用另一种说法来表示,就是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不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也是可以的。当然,在一些法定情况下,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若是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即使在约定试用期的时候,也要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约定,否则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