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要想证明在单位的事实工作关系,就要有证据,在单位的工资单,出勤记录。还有单位向工人发放的证件,能证明在单位工作过,还有招聘时的登记表,报名表等。也可以由3各以上工友的证言,有了这些材料以后就可以向工厂所在地的人们法院起诉,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二审,二审为终审。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办理即可。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审判确认劳动关系一般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不认可,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一审裁判不服还可以提起二审。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同样实行二审终审制。
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审理情况
1、相对集中在建筑施工等领域
相对集中于建筑施工、加工制造、交通运输等劳动密集型领域。该些案件以判决方式审结的分别为24件、31件、16件,其中涉及该三行业的分别合计有19件、23件、12件,分别占当年判决结案数的79.2%、74.2%、75.0%。
2、仲裁与法院的裁判结果差别大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件数分别为14件、15件、9件,分别占当年判决结案数的58.3%、48.4%、56.3%。变更仲裁裁决结果的件数分别为7件、14件、4件,分别占判决数的29.2%、45.2%、25.0%。2010年和2011年,二审法院对浦东新区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各改判2件,分别占该类案件上诉数的13.3%、12.5%,远高于浦东新区法院同期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改发率。
3、案件调解撤诉比率偏低
近3年审结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调解数分别为2件、7件、5件,撤诉数分别为6件、6件、10件(其中以和解为由撤诉数分别为4件、4件、7件);调撤总数分别为8件、13件、15件,分别占当年结案数的25.0%、29.5%、48.4%,均明显低于浦东新区法院同期民商事案件60.1%、63.5%、62.5%的调撤率。
4、诉讼目的主要用于申报工伤
近3年判决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分别为24件、31件、16件,其中诉讼目的是为申报工伤的分别为17件、28件、9件,分别占判决数的71%、90%、56%。事故伤害集中在从高处跌落摔伤、被劳动工具所伤或者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等。伤者申报工伤认定时,一旦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工伤认定部门通常就要求伤者先行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审理难点
1、裁判依据选择难
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含复函、纪要)、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文件等,均有部分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但这些内容不尽一致,仲裁和法院在选择裁判依据时存在难题(具体冲突之处,详见后文梳理)。法院变更仲裁裁决结果或者二审改变一审判决内容,部分原因为双方参照适用的裁判依据不一致。譬如,工程违法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所雇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对可否适用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存有争议。车辆挂靠单位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所雇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两级法院对可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亦认识不同。
2、劳动关系从属性审查难
通常认为,劳动关系兼有平等性与从属性、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征。{1}其中,从属性包括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2}但实践中基于多种原因,对从属性的审查存有困难,以致易与劳务、雇佣、外包、挂靠、承揽、租赁等关系混淆。如a物流公司与陈某案,经查实,陈某上下班及出勤均不固定、按所贴标签数量计酬等,双方关系松散、人身隶属性不强,较为符合劳务关系特征;b地产公司与李某案,经查实,李某系由案外人顾某招用、管理、发放工资等,与b公司无直接的指挥、监督关系。浦东新区法院遂变更该两案的仲裁结果,认定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后,该两案当事人均未上诉。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了解了,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对于一些不正规的单位,我们更要签订劳动合同,不能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般都是农民工,零工,这些弱势群体,有的不知道签合同,有的为了生计,经过经纪人介绍,在单位劳动,这种情况是和单位没有直接关系的。起诉的话,也应该起诉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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