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在确定劳动关系之后,可能会涉及到关于代理词的一些相关事宜,那么确定劳动关系的代理词的内容包括什么?根据有关的规定,确定劳动关系的代理词中应该包含上诉以及被上诉人之间的具体相关内容。想请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
劳动关系的代理词有如下内容
尊敬的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上诉人羊某某的委托和*市雨城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羊某某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上诉人向原审审理法院提供的参加*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培训的《班组长安全培训登记表》、*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出具的《证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制作、发放的“乾*A161”号摩托车牌照的证据,以及原审法院调卷回复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双方存在事实上不具争议的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争议的举证责任应含盖“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原审法院审理中,被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其掌握的上诉人技能培训证书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第二、上诉人和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劳动关系一直持续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辩称上诉人只与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存在劳动关系,说法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公司的员工,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2009年5月至2012年7月——上诉人因腰部受伤不得以离开被上诉人公司,期间连续工作时间为三十八个月,上诉人离开被上诉人公司再未从事同种类工作,且鉴定出矽肺病——矽肺病属于法定职业病之一,向被上诉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上诉人不同意,因而发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原审审理中,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与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才存在劳动关系,违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
以上文章中描述的相关内容,也就是解释了劳动关系中代理词的一些相关具体内容了,至于读者,如果还想知道确定劳动关系的代理词的内容包括什么,可能还需要对其他代理词的相关了解之后才能够获得自己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