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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主体义务和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就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就要按照有关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任何人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是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义务和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小编为大家解答如下:

1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

2 、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规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

( 1 )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 2 )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 3 )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 4 )休息休假的权利;

( 5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 6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

劳动主体包括以下内容:

1.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员工的范围有蓝领工人、医务工作者、办公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中产阶级的从业者和底层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工会:工会是劳动者(雇员)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其就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权益的组织,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

1)工会的职能与行动方式:工会是员工的集体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职能具体表现为代表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民主职能和服务职能。工会的行动方式主要有劳动立法、集体谈判、直接行为、互保互助、政治行动等。

2)中国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任务有: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和参加企事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监督;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支持企业行政的经营管理;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

工会的职权主要包括: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代表职工与企业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国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雇主:也称雇佣者,是指在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国,雇主是一个新的概念,在现行的劳动立法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单位”。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4.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体现为:

1)作为雇主的政府。

2)作为调解者、立法者的政府。

3)三方机制中的政府。

以上就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义务和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劳动关系中,只有更好的尽义务才能享受应有的权利,任何一方如果只注重对权利的享受,而忽视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可以就其违约行为进行控诉。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浏览本网站进行更详细的查询,或者和律师进行在线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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