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这个社会,大家都知道,作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有的时候会关于劳动关系发生一些争议。但是在大家的日常的生活中,大部分人并不了解与其相关的知识,比如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是怎样的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劳仲案[2012]1203号
申请人:
申请人因签订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于2012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独任仲裁本案。本委于2012年11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参加仲裁活动通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审理适用程序暨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通知》、《仲裁告知书》、《举证告知书》等。本委于2012年12月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陈培松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12年6月2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销售主管,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费。2012年10月20日因工资问题未能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遭到被申请人辞退,于2012年10月20日离开被申请人处。现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30日的奖金人民币(币种,下同)600元;二、补缴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份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三、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800元;四、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154元;五、支付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10月20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2453元。
申请人向本委提供下列证据:
名片一份,载明:某某人名。申请人主张名片上载明的是被申请人的品牌,目前已经从名片上的地址搬离。
《品(中国)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订单》(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员工,销售订单是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被申请人与订单客户存在合作关系,订单是出售产品的依据,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任职期间销售业绩的证明。
中国建设银行卡明细。(卡号:62270019357604****9),证明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主张其中的2012年7月14日2000元、2012年8月15日4200元和2012年9月15日3307元均是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工资,2012年8月15日发放的2012年7月份工资4200元包含了提成1400元,2012年9月15日发放的2012年8月份工资未包含奖金600元,达标情况下应发给奖金2000元,没有达标则不按2000元的全额发给,被申请人从2012年8月份工资克扣了申请人奖金600元,被申请人答应申请人2012年8月份奖金600元会在2012年10月份发放2012年9月份工资时一并发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发放;且被申请人并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离职证明》一份,内容为“先生自2012年6月2日入职公司担任厦门区域主管职务,至2012年10月20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五、被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载明:法定代表人为游陈明,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任职。
申请人主张:
一、申请人月工资合计2800元,包括底薪2500元、车补100元、餐补100元、电话补贴100元、人员管理考核奖金1000元和销售考核奖金,完成销售业绩100%,则销售考核奖金就是1000元,没有全部完成则按比例发放。申请人负责制作所管理的8位业务员和申请人自己的考勤记录及业绩记录,并交由经理杨×春,杨×春审核后报给总经理李×红批准每个人的奖金数额。
二、被申请人曾说过申请人2012年9月份的奖金是1000元。被申请人已在2012年10月26日发放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2100元给申请人。被申请人2012年8月份和9月份的奖金有发给申请人,但是按总经理李×红的说法,2012年9月份还有奖金600元要在2012年10月份发放的工资中补发给申请人,但至今没有补发。申请人以2800元为月工资基数计数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为2154元,被申请人还未发给申请人该工资。
本委认为:申请人举证的有申请人签名的《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订单》、《离职证明》和名片体现的均不是本案被申请人的名称,均不能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员工。申请人举证的《中国建设银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未能体现与被申请人有关,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综上,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依据,本委不予采信。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30日的奖金、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20日的工资、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10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补缴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均没有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均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员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员
二、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首先需要大家明确的是,劳动关系确定是否存在的这种情况是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发生的,其次,主要内容包括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如果大家对于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延伸阅读:
劳动者能否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怎样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