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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在我国,公民是享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的。这一般都是相对与成年人来说的,但是如果是年龄已经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可以进行劳动的。但是由于这些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还不是十分健全,所以就会有未成年人劳动的特殊保护。可是,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概念解读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与监察。

二、法条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解决方法

因未成年工这一特殊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工资、工时、休息休假、伤残赔偿、劳动保护等方面受到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苛刻对待。

发生了劳动纠纷,未成年人应当第一时间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三种手段加以解决。

(一)调解

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自愿的基础上,调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不成,未成年工可以申请仲裁。

(二)仲裁

我国的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提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必须履行。未成年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未成年工可以凭借仲裁裁决书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当予以执行。

(三)诉讼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以调解或判决方式结案,这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也是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四、温馨提醒

未成年工在与用人单位遇到劳动纠纷问题,不要惊慌,可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其成年监护人请求保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应当在准备工作之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政策,最好参加一些为一些基础法律课程,明白自身的权利和维权途径,以至于弥补其社会经验不足。

五、法律攻略

调解仲裁诉讼

(一)申请与受理

1、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4、审查:

(1)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

(2)调解委员会接到 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

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调查核实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

(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

(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 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组织调解

调解程序:

(1)书记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

(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事实

(4)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5)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四)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

(1)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即行结束

(2)当事人撤回申请《撤回调解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

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社会经验等不健全,在进行劳动的时候很容易让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但是这也只限于年满十六周岁的,如果年纪没有达到十六周岁,是不能进行工作和劳动的。

延伸阅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怎样解除劳动关系

最新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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