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和员工谈辞退的规定是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天和员工当面的谈。与部门经理确认人是否真的不合适,鉴于工作态度认真,看公司是否有其他合适的岗位可以进行调岗,最后再考虑辞退。
请用人部门对该员工进行试用期转正考核,拿到实质的该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证据。
与员工做离职面谈,听听如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自我评价,以及在工作上碰到的困难,肯定他在这段时期内工作上的努力。
告知员工试用期转正考核结果,提出他与岗位之间仍存在差距,认为他并不符合企业的用工要求。
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合同的关键,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一项特权,用人单位对此应充分重视并灵活运用。设置录用条件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试用期届满前,企业必须对试用期的员工去留做一个选择,如果不太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按照“从严控制”原则,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机。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现实生活当中,现在试用期的规定是越来越多了,很多的用人单位希望试用期越来越长,主要还是因为在试用期是可以将工资福利待遇降低的,但是对于劳动者这个方面来说的,话费用自己的权益也是需要得到保障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辞退的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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