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合同的员工怎么辞退?
对于劳务合同的员工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辞退,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将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否支付违约金,要看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关系的特征是:
1、 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2、 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3、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 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地位平等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 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 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总之,辞退劳务合同的员工,辞退的过程和辞退的原因都比较简单,至于说怎么辞退,当然也不能完全无视劳务合同的约定。但一般情况下,辞退劳务合同员工,不可能向辞退劳动合同员工那样,按照所谓的工龄去计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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