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从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原为1680元,调整为1850元;二类区域原为1580元,调整为1730元;三类区域原为1470元,调整为16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原为16.8元,调整为18.5元;二类区域原为15.8元,调整为17.3元;三类区域原为14.7元,调整为16.1元。
黑龙江省从4月1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第一档1860元,第二档1610元,第三档1450元。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第一档18元,第二档14元,第三档13元。
陕西省从5月1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原1800元调整为1950元,二类区域由原1700元调整为1850元,三类区域由原1600元调整为1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原18元调整为19元,二类区域由原17元调整为18元,三类区域由原16元调整为17元。
此外,吉林省,天津,成都,明确提出今年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但金额尚未确定。
二、员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加班费计算公式:
劳动者自愿加班,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加班工资的。只有当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时,才需支付加班工资。
1、正常工作日安排加班的,需支付1.5倍工资
工作日加班费计算方式: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
2、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需支付2倍工资
休息日加班费计算方式: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需支付3倍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费计算方式: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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