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劳动监察组在办案的时候,会遇到当事人死亡,逃逸,或者这取证不足的,那么就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案件的延迟,或者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时限:
1、依法必须以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
2、投诉人无法联系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调查取证无法进行的。办案中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办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1、立案
(1)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日立案。
(2)其他案件,通过举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2、调查
(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调查。
(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中止案件的调查。待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继续计算。
3、处理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4、结案
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
人社监止告字〔〕号:
你于年月日投诉事项,经调查,因,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依法中止案件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年月日
综上所述,如果因为特殊情况而不得不选择终止劳动保障检查案件,就需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暂时停止,等找到逃逸人或者找到相关证据后,在考虑重新启动该案件,再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在什么时候延长,在什么时终止,这都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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