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病假条在非交易性质的前提下,不具备违法要素,只能说是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地方政府规定。如果医生和病患存在利益交换而虚开病假单,就可以按行贿受贿处理,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医生是不会给患者开假病假条的,这样会承担风险。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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